[行业聚焦]

关于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生产及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5/4/8 来源: 作者: 人气:2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生产及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泉建建〔201523

 

各县(市、区)、泉州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生产和施工质量管理,保证沥青路面和水泥稳定层质量,根据《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闽建建〔201438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及要求,现就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生产及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一)规范拌合站建设。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应按照《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闽建建〔201438号)要求进行拌合站生产设备和试验室建设,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二)推广全封闭绿色环保拌合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广应用智能型零排放全封闭绿色环保式拌合站,搅拌机必须设二级除尘装置,矿粉料仓应配置振动卸料装置,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当实施封闭。拌合厂(站)贮场内道路应做硬化、绿化处理,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粉尘堆积,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砂石骨料堆放必须设立分隔挡墙进行有效分界,应当建成封闭式(三面墙,安装硬质顶盖)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降尘,砂石骨料的装卸、搬运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三)配足试验技术人员。配足持证试验人员,建立健全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试验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试验流程管理,保证不少于3名试验人员和试验室主任长期在岗,确保试验室各项质量行为有效运行

(四)严格配合比组成设计。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对不同类型规格的沥青混合料进行配合比组成设计,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及生产配合比验证三阶段后,确定颗粒组成(级配)、配合比、最佳沥青含量(油石比)、马歇尔稳定度、最大理论密度等指标。

(五)严控进场原材料质量。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应建立健全进场原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质量、环保和服务等评价,形成稳定的材料采购渠道。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限期内质保书),进场的原材料应按规定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一)实行合同报备。市政工程使用的沥青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拌制,应选择泉州建设信息网公布的泉州市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建设单位应在沥青混合料现场施工前60天将确定的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名称及拌合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质量保证体系和混合料采购合同等报送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二)严格质控资料审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沥青混合料现场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供该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的沥青混合料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沥青混合料配合比等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三)推行试验路段制度。沥青混合料正式开工前应铺筑100m~200m试验路段,工程沥青面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确认试验路段并提前将经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试验路段施工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试验路段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拌合厂(站)应根据试验路段所取得的资料与数据,对生产配合比进行调整,确保混合料施工质量。

(四)落实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预拌沥青混合料现场施工前对工程使用的沥青混合料沥青原材料及沥青混合料摊铺过程中对沥青混合料进行监督抽检,并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规定对道路弯沉试验记录及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总厚度、上面层厚度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对于经质量监督抽查抽测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督促落实整改并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责任人进行违规记分。

(五)集中拌制水泥稳定粒料。水泥稳定粒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应从具有集中拌制能力的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采购。

三、严格动态管理

(一)实行网上公告制度。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应先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规范建设后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拌合站符合《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住建局将在泉州建设信息网适时公告。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生产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沥青混合料及原材料的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对质量管理薄弱或沥青混合料抽检出现不合格的拌合站企业应列入重点监控、增加抽查抽测频率。泉州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不定期对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进行质量巡查,实行差异化管理。

(三)推行奖优罚劣制度。各地要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等手段,督促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对严控质量、规范生产等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网上通报表彰。对生产中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网上通报批评,若企业累计三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将在泉州建设网公告的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企业名单中予以清除。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4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