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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中心城区开展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4/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6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年底在全省中心城区开展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及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等要求,对中心城区采取网格化方式进行监管。通过集中整治,有效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筑牢扬尘防治责任网,使施工工地扬尘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整治范围
  各设区市中心城区所有施工工地,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挖掘占道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全省九地市所辖县(市)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整治范围,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确定。
  三、整治内容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情况,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房建工程
  1.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是否坚固、整洁、美观,是否及时维护和保洁。脚手架外侧是否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是否严密。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操作场地地面是否按规定作硬化处理,积尘是否及时清扫。
  3.工地主要出入口是否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保洁制度、措施和人员是否到位,车辆是否冲洗干净后出场;工地排水设施设置是否规范,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4.现场裸露土方和易扬尘材料是否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进行易产生粉尘作业时,是否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5.建筑垃圾是否及时清运;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是否安装施工升降机;是否存在凌空抛掷垃圾现象。
  6.建筑垃圾处置是否经过核准,运输是否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是否存在“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二)市政工程
  1.市政道路施工时是否配备洒水车辆,对临时裸露、未固化的场地等易扬尘区域进行洒水降尘;是否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2.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是否进行洒水降尘。
  3.进行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作业及路面破除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是否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等措施。
  4.现场开挖出的多余土方和产生的建筑垃圾是否及时清运或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5.建筑垃圾处置是否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是否存在“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三)房屋拆除工程
  1.拆除工程施工区域是否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是否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是否设置双层密目网。
  2.人工拆除、机械拆除建筑物时是否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爆破拆除时是否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
  3.拆除施工中是否采取加压喷淋等压尘措施;是否存在随意抛掷拆除中的物料、建筑垃圾等行为。
  4.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是否及时处置、是否经过核准,是否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清运,清运车辆出行便道是否作硬化处理,并在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后净车出场。
  5.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是否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四)园林绿化工程
  1.园林绿化施工是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围挡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栽植前现场清理出的废弃物、渣土及不符合栽植土理化指标的原状土,以及园林绿化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处置是否经过核准,是否及时清运,清运是否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是否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地;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进行建植的,是否适时洒水防尘或覆盖。
  3.植树挖掘出的坑土,是否加以整理、拍实、覆盖;大树移植后所形成的穴坑,是否做到随移随填;大树移植后的场地是否及时恢复绿化。
  施工扬尘整治措施详见附件1。
  四、整治时间与方式
  施工扬尘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4月1日至4月10日)
  设区市及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将施工扬尘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个施工项目,确定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及工程项目扬尘防治责任人并登记造册。省厅将召开全省施工扬尘整治工作视频会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4月10日至12月31日)
  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扬尘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明确整治内容、措施和时限,确保扬尘问题整改到位,并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保持长效管理。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5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
  将设区市中心城区划分为若干片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管理,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扬尘整治巡查督导组,负责对包干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工程要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重点排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明查暗访。省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四)持续巩固阶段(2016年1月1日至1月30日)
  设区市及中心城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回头看”,认真分析总结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扬尘整治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将其作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有部署,有措施,全面检查,逐一落实。建立施工扬尘监管责任人制度,设区市及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每片网格区域负责人及巡查督导人员并登记建档(施工扬尘监管网格划分表样式可参照附件2),尤其要明确拆除工程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人,形成施工扬尘整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机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将扬尘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传达贯彻到监管网格的每个工地,督促指导参建各方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应将工作方案于2015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厅。
  (二)强化检查督促落实。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扬尘整治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扬尘整治具体措施,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确保扬尘整治工作目标完成。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管理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细化合同条款,明确防尘具体要求,要督促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做好拆除工程安全防范、扬尘污染控制等工作。各施工扬尘整治巡查督导组要采取日常巡查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多轮次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改正期限,逐一落实整改。各巡查督导组每月应将上一月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建设局。设区市建设局应组织明查暗访,抽查不同网格、不同类型项目,每季度应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厅;对媒体曝光的扬尘问题,应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施工管理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应联合开展拆除工程现场巡查、抽查,督促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落实工作职责。
  (三)做好社会舆论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既要树立先进典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也要曝光重大扬尘污染问题,跟踪报道查处情况,推动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在媒体上实名曝光扬尘整治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项目名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会同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形成人人监督、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严肃查处施工扬尘污染问题。
  六、处理措施
  对未按要求开展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情况追究责任:
  (一)项目工地存在上述扬尘重点整治内容所列问题的,监管部门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经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施工工地存在重大扬尘问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扬尘防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的;
  2.同一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改正2次以上(含2次)的。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最后一次作出责令改正(停工改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施工扬尘问题报告表》样式详见附件3)逐级上报省厅,提出列入扬尘“黑名单”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建议。
  1.整治期内同一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2次以上(含2次)的;
  2.整治期内同一企业在同一设区市有3个以上(含3个)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的。
  (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厅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扬尘“黑名单”,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黑名单曝光台”上向社会公开曝光。
  1.收到第(四)款规定的《施工扬尘问题报告表》的;
  2.项目因扬尘问题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的;
  3.整治期内同一企业在全省有5个以上(含5个)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的。
  (六)对因扬尘问题被列入“黑名单曝光台”的责任主体,实行半年有效期。有效期内,实行以下管控措施:
  1.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含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单位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2.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业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列入规范化考核重点抽查对象。
  3.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征收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新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从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4.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其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请各设区市(含平潭)建设局认真总结评估本地区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总结评估材料报送省厅(邮箱:fjgcc2014@163.com,传真:0591-87614739)。
  附件:1.施工扬尘整治措施
     2.施工扬尘监管网格划分表
     3.施工扬尘问题报告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