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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3/12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站 作者: 人气:4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泉建房[2015]5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重点检查目前在建在售的开发项目及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严厉查处以下行为: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未经预售许可,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未开始销售商品房,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

4、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房源销控表,商品房权利状态与销控表不一致。

5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实行“一套一标”;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将未售房源标示为已售。

6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违法行为。

7、在建抵押销售后未及时解押,未能及时进行网签。

8、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

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10、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

11、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12、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从201535日开始至7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35日至331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照文件及检查内容,对在建在售项目进行自查自纠,于331日前填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表》并报送至辖区主管部门,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报送至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对检查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提高。

(二)集中检查阶段(41日至531日)

各地住建部门要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在建在售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市住建局将对中心市区所有房地产在建在售项目进行检查,并适时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部分商品房项目。

(三)整改总结阶段(61日至731日)

针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督促其整改提高,逾期未整改的,要暂停其预售资格,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同时,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违规的企业予以曝光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要高度重视,依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报送自查情况,同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各种名义预(销)售商品房,预售许可批准后有签订认购合同的,要在合同中写明销售价格和房号。所有未售房源要对外公示销售。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5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联系人:林敏芬,联系电话:22178925(传真:28130529

电子邮箱:kfk22178925@163.com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