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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规定落实质量安全黑名单管控措施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的通报

日期:2017/6/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等要求,经核实,现决定对2016年3月7日之前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但未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的责任主体处理如下:

  一、延长黑名单有效期半年

  对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未按规定执行管控措施的7家施工企业和1家监理企业(详见附件1),共8家责任单位,延长其黑名单有效期半年(至2017年9月6日)。

  上述责任单位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第十六条规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移出申请,经我厅确认符合要求后移出黑名单。

  二、顺延黑名单有效期

  对至今未按规定变更的2名责任人(详见附件2),由项目监督机构责令其变更,黑名单有效期从变更之日起算。

  三、予以不良信用扣分

  对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有效履职时间控制达不到规定的责任人所在的7家企业(详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第5.3.10条规定予以不良信用扣分。

  附件:1.黑名单有效期延长半年的责任单位名单;

     2.顺延黑名单有效期的责任人名单;

     3、予以全省通报并不良信用扣分的企业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