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关于公布2015年度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通知

日期:2016/3/21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作者: 人气: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规定,经公示核实,决定将2015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30名施工企业、前3名监理单位和2015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0名的项目经理、前5名的项目总监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4),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闽建建〔2014〕42号文件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各种限制措施。现依据闽建建〔2014〕42号文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责任主体实行限制任务承接等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闽建建〔2014〕42号文第三条的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对其采取限制承接业务、差异化监管、不得评优评先等相应措施。

  二、对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更换并在有效期内限制其承接任务。对列入黑名单且违规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第二十五条要求,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内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应责任人所在企业撤销黑名单人员所承担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职务,改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担任。违规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自在“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福建省辖区内承接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省厅将在“项目监管系统”予以备案限制。

  三、对有关项目部实施有效履职时间控制。对违规记分值累计未达150分且继续留任的黑名单人员(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所在的项目部、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部(施工或监理项目部)实行有效履职时间控制,项目部人员考勤时间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第十五天起算有效期,不再考虑人员考勤申报安装以及控制过程中人员变更重新采集所需时间,省厅将依托“项目监管系统”和“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平台”自动统计人员考勤有效履职时间。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管理--黑名单项目部人员考勤查看”实时查询项目部人员有效履职时间统计情况。

  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黑名单施工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所有在建工程均应纳入远程视频监控(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均已拆除且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质安总站提交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书面说明材料后可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安装数量与部位应符合《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要求,在建工程项目的视频监控时间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第十五天起算有效期,不再考虑视频监控申报及安装所需时间,省厅将依托“项目监管系统”和“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平台”自动统计在建工程项目(以“项目监管系统”中项目状态为“审核通过(在建)”为准自动统计)的视频监控在线时间。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管理--黑名单视频查看”实时查询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在线时间统计情况。

  附件:1.2015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30名施工企业名单

        2.2015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3名监理单位名单

        3.2015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0名的项目经理名单

        4.2015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名的总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