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6/5/12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作者: 人气: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1号),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程质量安全评价方面

  1.评价覆盖面。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评价机构共对3473个可评价项目中的3445个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文明评价,评价率99.2%,各地评价率详见附件1。

  2.监管记分情况。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评价机构对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共记38778.44分,平均每个项目记11.7分,其中福州、泉州等2个设区市按工程项目数平均记分值较低,分别为9.0和10.3分,各地质量安全监管记分情况详见附件2。各级评价机构可登录“项目监管系统”,通过“统计查询—记分情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记分情况查询表”查询筛选统计所监管工程项目实时平均记分值。

  (二)合同履约评价方面

  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评价机构共对6764个工程项目实施了合同履约评价,多数评价机构能做到100%评价,但诏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5个评价机构评价率较低,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

  二、 处理意见

  (一)省厅将对2016年第一季度按工程项目数平均记分值较低的福州、泉州等2个设区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工作质量检查及层级指导,具体详见闽建办建函〔2016〕52号文。

  (二)对2016年第一季度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开展较差的诏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5个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各评价机构务必严格按照闽建〔2014〕17号文、闽建筑〔2014〕30号文和闽建筑〔2014〕11号文的要求,保质保量开展质量安全文明监管记分评价和合同履约评价,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保证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层级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建设局应按照闽建办建函〔2016〕52号文要求,参照省厅做法,对辖区县(市、区)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发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存在闽建办建〔2016〕12号文第三条所列问题的,应报送省厅,经省厅核实后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三)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各级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机构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查看”栏目中查看施工企业对其承接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对未按照闽建办建〔2016〕1号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所在地质量评价机构若在2016年第一季度未开展此项检查,应在2016年第二季度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工作中根据闽建〔2014〕17号文附表1第1.2.11条规定,按项目给予施工企业记8分。

  附件:1.2016年第一季度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率

     2.2016年第一季度各设区市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记分情况

     3.2016年第一季度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开展较差的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