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泉州市质监站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质量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日期:2015/6/2 来源: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作者: 人气:3

泉质安监〔2015〕36号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2012]15号)、泉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13]6号)和泉州市质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砼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泉质安监[2014]43号)的要求,我站于4月下旬至5月上旬在全市开展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

此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质量专项检查采取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30家,共抽检混凝土生产用砂30组,其中:河砂16组,机制砂14组。大部分企业使用的机制砂是采用石粉水洗或石粉整形水洗,只有两家企业(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铭宇(永春)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的机制砂是采用碎石干(湿)法整条生产线生产。从抽检情况看,大部分受检企业均能够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逐步提升实验室检验能力,增加砼氯离子含量、砂氯子含量、贝壳含量和机制砂石粉含量等检验项目,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原材料质控制度,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二、存在主要的问题

此次专项抽检所抽检样品经检测,其中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抽检混凝土生产用砂的石粉含量不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要求。多数企业混凝土生产用砂使用机制砂是简单采用石粉水洗或石粉整形水洗,机制砂的颗粒级配较差、细度模数较大(偏粗)。

三、处理意见

对混凝土生产用砂抽检结果石粉含量不符合要求的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企业所在地工程监督机构对被通报批评企业经现场抽检生产用砂石粉含量不符合要求的该批砂所生产砼的供应动向进行追查处理,责令企业将同批次砂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砂已有使用的,对使用该批次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同时按《泉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动态记分。上述处理情况企业所在地工程监督机构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书面报告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工作要求

㈠要提高认识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工程建设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危害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建筑用砂质量规范标准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杜绝不合格建筑用砂用于工程建设。

㈡要落实责任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控制生产用砂采购和验收程序,建立和完善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机制砂石粉含量以及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等检验能力,建立健全原材料进厂和使用情况记录台帐,进厂原材料要严格按批次进行复检,确保出厂混凝土质量。

㈢推广应用机制砂

因河砂资源匮乏,供不应求,为避免使用海砂或淡化海砂影响混凝土结构质量安全,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机制砂生产推荐采用整条生产线生产,生产线必须具有破碎、整形、除尘和多道筛分等制砂生产和辅助设备及封闭式生产流程,整形设备应是立轴冲击式破碎机或棒磨机等先进设备,确保所生产的机制砂级配具有可调性,以满足混凝土的生产要求。

㈣要强化监管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省住建厅“检测(试验)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开展质量监管工作,将混凝土生产用砂等原材料进场验收、检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信息纳入监督系统,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厂原材料的抽查抽测,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