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暨审查质量专项督查的通知
日期:2019/11/7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人气:7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暨审查质量专项督查的通知
泉建设〔2019〕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泉州市住建局总工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泉州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暨审查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以来,根据《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的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工程、专项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1、设计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设计深度情况;
2、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即日起至11月20日)
1、对象: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2、工作要求:
(1)在泉承揽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2019年11月7日前按照附件1格式分县域形成项目汇总清单(电子版)报送我局设计科(要求提供EXCEL文件),同时告知项目设计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2)项目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二、检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逐个项目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存档。(自查报告应完整体现本通知“二、检查内容”要求的内容,特殊建设工程应在自查报告中载明所属类别。自查报告报送时间按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及时提供)
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提交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并配合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查发现问题的设计变更工作。
(3)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本通知“二、检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结合设计单位的项目自查报告形成本机构自查报告,并按附件2 填报存在问题的项目清单,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盖有公章的自查报告扫描件和附件2(要求提供EXCEL文件)报送我局设计科。
(二)部门排查(11月11日起至11月20日)
1、对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州市住建局总工办。
2、工作要求: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州市住建局总工办(以下简称排查部门)应将附件1中备注为特殊建设工程(11类特殊建设工程的定义详见附件4),列为本辖区重点检查项目。
(2)排查部门应聘请设计方面的专家(建筑、给排水、电气和暖通4个专业)对上述11类项目进行抽查,每个类型抽查项目数不少于1个。
聘请的专家原则上可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名单的通知》(泉建消〔2019〕9号)工作单位性质为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取,但应执行回避原则。
(3)各排查部门应形成排查报告,排查报告包含按附件3填报的排查项目汇总表, 于2019年11月20日前报送我局设计科(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和EXCEL文件)。
请各排查部门指定的联络员于2019年11月6日前将所属单位和姓名及邮箱发送短信至13959911393。
(三)市局抽检(11月21日-12月初)
1、抽检范围:随机抽查各地2个项目(其中1个为各地排查过的项目)。
2、督查方式:
(1)市住建局组成专家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具体督查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2)专家组专家从“泉州市勘察设计双随机检查专家库名单(设计审图)”中随机抽取。
四、有关要求
1、对于不开展自查工作或不及时上报自查报告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如实向我局设计科上报名单,由我局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计入不良行为。
2、对于不开展自查工作或不及时上报自查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由我局按照《泉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计入不良行为。
3、各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各排查部门应按市局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市局督查所需设计文件的准备工作。
5、督查结束后,市局将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计入信用档案。
6、市住建局联络员:勘察设计与科技科 刘志鹏 13959911393。(本通知中所要求的上报资料均发送至邮箱:22178971@163.com。)
附件:1、审查机构项目清单汇总表(
2、审查机构自查结果汇总表(
3、各县市区、市直排查项目汇总表(
4、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4:
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划分标准,现将需要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11类特殊建设工程罗列如下: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前述1-7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