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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7/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农村发展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一、切实提高重视程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要工作部署,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通知》已明确将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明确责任,不折不扣抓好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落实整治主体责任,配齐配足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并对整治效果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大排查,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防止工业固体废物“上山下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加强水库大坝坝前漂浮物打捞清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以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处理和利用。

  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

  (一)严格落实排查工作。设区市要督促县(市、区)住建、环保、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7〕2号)要求,对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组织开展一次地毯式排查,重点排查区域是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排查结果录入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对于去年已列入中央环保督察的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中符合建办村〔2017〕2号要求的,应纳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范围。在2017年已完成的排查工作基础上,有新增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漂浮垃圾的,县级有关部门要形成本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负责同志同意后上传信息系统,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二)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抓好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方案、一处一策开展整治、建立滚动销号制度、建立全流程管理清单以及加强整治后续管理等各个环节。

  四、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

  各地要利用电视台、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积极宣传好的做法,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利于整治工作开展的浓厚舆论氛围。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投诉平台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认真受理反映问题,加强社会监督。

  五、定期报送工作进展

  各地要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展滞后,问题突出的县区和镇村要重点跟踪督查。各设区市每季度向省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书面报送整治工作情况。

  六、严把时间关

  各市、县(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新增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要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系统录入工作;县级要在2018年底前制定本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其中,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