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规划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建设需要,经研究,省厅对《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闽建〔2015〕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