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聚焦]

关于通报10月份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日期:2017/11/1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0月份以来,省政府在三明市泰宁县召开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现场会,通报了第三季度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督查考评结果,对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我厅举办了6期乡镇长及村建站负责人培训班,对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政策进行培训解读,培训总人数近900人。各地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10月份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2017年计划启动365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年内建成100个。目前已全部启动前期工作(其中开工200个),建成94个、完成年度任务的94%。

  (二)村庄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方面。2017年计划全省村庄新建改造三格化粪池50万户,已开工47.6万户,其中完工43.4万户、完成年度任务的86.8%。

  (三)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方面。2017年计划完成247个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已完工206个、完成年度任务的83.4%。

  (四)村庄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建设方面。2017年计划新增3000个行政村建立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完成3634个、完成年度任务的121.1%。

  (五)市场化运作方面。全省共推出以县域为单位捆绑打包的PPP项目92个(污水59个、垃圾33个),其中已落地34个(污水21个、垃圾13个)。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6。

  二、存在问题

  (一)村庄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方面。平潭、莆田、三明、漳州村庄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任务完工率不足80%,其中,平潭综合实验区仅完成2753户(完成年度任务35.8%),莆田市完成25498户(完成年度任务55.2%),漳州市完成45294户(完成年度任务73.6%),三明市完成53329户(完成年度任务77%)。

  (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龙岩、三明、莆田、平潭、泉州、漳州、厦门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分别还有7个、6个、4个、3个、3个、3个、1个未完成,其中三明、莆田、平潭的完工率不足50%。

  (三)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方面。宁德、三明、南平、漳州、龙岩的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分别还有19座、9座、6座、5座、2座未完成,其中宁德、三明的完工率分别为60.4%、80.9%。

  (四)县(市、区)推行PPP及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福州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厦门同安区、翔安区,莆田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三明三元区、泰宁县、明溪县、大田县,龙岩上杭县、长汀县、漳平市,宁德柘荣县、周宁县、寿宁县、古田县等19个县(市、区)尚未推出以县域为单位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PPP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现在距离年底不到两个月,时间紧、任务重,尚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要强化落实,抢抓黄金施工期,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全面完成任务。特别是宁德、三明的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龙岩、三明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平潭、莆田的村庄三格化粪池,务必要安排专人督促,倒排工作计划。已完成年度任务的设区市也要再接再厉,争取超额完成。

  (二)强化督查考评。各地要抓好“镇村自查、市县月查”的督查考评工作,乡镇要做到督查考评全覆盖,每半个月开展督查考评;市、县两级要将督查考评结果在当地电视台、主流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进行公布,对严重滞后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

  (三)大力推进市场化工作。各地要出台市场化扶持政策,对有以县域为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PPP项目合作经验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尚未推出以县域为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PPP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县(市、区),要在11月底前推出一个以上捆绑打包项目。各设区市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确保按时落实。

  (四)创新宣传方式。各地要采取群众能接受、简洁明了、易懂好记的“接地气”方式开展宣传发动,发挥“乡贤”的协调促进作用和中小学生对家长的宣传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附件:1.10月份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汇总表

     2.10月份全省村庄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进展情况汇总表

     3.10月份全省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汇总表

     4.10月份全省村庄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建立情况汇总表

     5.10月份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以县域为单位PPP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汇总表

     6.10月份全省农村生活垃圾以县域为单位PPP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