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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7/11/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城管委)、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有效防范第三方施工不当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特别是燃气、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促进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厅制定进一步完善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工作机制,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地下管线资料

  (一)做好竣工资料备案。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备案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养机构(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应当按《福建省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十条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地下管线竣工验收情况报送当地建设等部门备案,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二)及时提交变更材料。迁改、应急抢险等造成地下管线变更的,管线单位应在完工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的纸质及电子档案提交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机构及时更新纸质及电子档案。地下管线停用或废弃的,管线单位应自停用或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三)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普查或补测。各地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要结合数字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组织管线单位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普查或补测,全面摸清管线底数。对于未建档的管线,应当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管线单位测定坐标、标高及走向,及时将实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二、管线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四)完善地下管线标识。管线单位要完善燃气、输油、石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

  (五)加强日常巡线检查。管线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市政破路信息采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的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管线燃气企业要认真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要求,采取快速巡查和重点检漏相结合的方式,调整优化管线日常巡查周期,主干管巡查周期不少于1天一次,支管、庭院管巡查不少于3天一次。

  (六)做好第三方施工过程监管。第三方施工前,管线单位要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的标识;施工时,要指派专人根据第三方作业台班和进度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

  三、第三方工程建设各阶段安全生产责任

  (七)初步设计前

  1.建设单位应向片区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相关地下管线单位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关情况,情况不明的应向当地建设(市政)、规划、城管以及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咨询,并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沿线的管线开展详查、评估工作,将情况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主管部门。没有地下管线的,有关单位应当出具相关文书。

  2.地下管线重点调查管线的类型、功能、材质、规格、坐标位置、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管线资料比例尺不小于l:500,通常以综合管线图形式提供,条件复杂要提供专业管线图、局部大样图、断面图。

  (八)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1.城市道路进行地质钻探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或者城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管线资料,必要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现场踏勘,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指认管线位置并交底,同时进行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并存档。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施工区域涉及的燃气、供水、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等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作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一项内容进行审查。

  3.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施工、管线权属等单位人工开挖探孔,划定防护范围。探孔深度自路表起不宜小于2米。探孔开挖前应经道路权属部门和交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探孔施工期及废渣的堆放、运输,探孔施工地下水的排放及其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探明管线情况后,探孔应及时回填修复。

  (九)施工阶段

  1.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留足施工、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管线综合图或管线调查资料的现场核查时间。施工作业区域与管线距离不足、地下管网复杂且管线损坏后果严重的,禁止使用水平定向钻施工,应当采取地面开挖方式进行管线穿越。施工单位要做好班组和现场施工交底,加强现场管理,结合图纸和管线单位的交底对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探测,然后现场深挖以明确地下管线的详细位置,在现场做好标记以明确管线的类型、埋深及走向,并与管线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盖章,现场留查。施工中可能造成地下管线损害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2.施工单位发现地下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核实后方可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严格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施工机械涉及地下管线作业的必须专人现场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市政管线中心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准在市政管线埋设较浅的地面上倾卸重物和过往车辆。

  4.使用劳务工涉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必须严格带工制度,安排安全、技术人员专门实施安全监控和现场技术指导。

  5.施工现场应做好文明施工,围挡尽可能结合交通疏解道路施工。路面破除前应先切割边界,各种坑、槽、沟、和孔洞必须设置标准围挡、安全标志,需临时覆盖的应确保行车安全和采取减小振动、噪声措施。

  四、严肃事故查处

  (十)加强事故查处。擅自进行地下施工引发管线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按照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责任人记分、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实行动态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