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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上半年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数据网上监管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7/10/1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管,省厅对检测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的检测报告数据、基桩静载试验数据、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及评价机构本区基桩静载评价情况实施网上监管。现将2017年上半年监管情况通报如下:

  一、数据采集情况

  2017年上半年,检测管理系统共自动采集全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1725610份、施工企业试验室检测报告39767份、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报告619864份,自动采集全省桩基检测机构共16400根基桩静载试验数据;预拌混凝土系统自动采集1097.6万盘共计2951.9万m3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

  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检测不合格。检测管理系统共实时采集不合格检测报告856份,约占报告总数的0.04%,其中不合格的水泥59批、不合格的钢筋原材2批已由省厅发文公布督促整改落实,同时也将情况通报了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不合格砌墙砖25批、钢筋接头163批已由省质安总站发文公布督促整改落实;其它607份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已由当地监管部门实时督促整改落实。

  (二)桩基静载不合格。桩基检测系统实时采集基桩静载试验数据,发现未达最大试验荷载的184根,试验沉降量超过规范要求的149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核实追踪有上述警示信息所涉及工程项目的基桩处理情况。

  (三)检测失误造成检测结论错误或无法确定生产厂家。建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3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1)及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等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详见附件2)检测人员由于试验操作不规范、报告审核不认真、影响到结论的关键信息录入错误、取错试验样品、收样时未收集钢筋出厂合格证等原因造成检测报告结论错误或不合格材料无法确定其生产厂家。以上问题已要求相关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时改正。

  (四)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预警比例较高。全省自动采集的1097.6万盘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中,46.8万盘次因设计配合比编号无法匹配、生产配合比和设计配合比中胶凝材料用量不一致、实际投料量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等原因出现预警,预警比例4.23%,同比下降1.47个百分点,其中漳州市钰山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详见附件3)生产预警比例最高;13.4万盘胶凝材料投料负偏差超过-2%允许范围,比例为1.23%,同比下降0.67 个百分点,其中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详见附件4)预警盘数超过生产总盘数的10%。

  三、预拌混凝土动态考核情况

  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2012〕15号),各级监管部门每半年应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动态考核,2017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共对285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抽查抽测动态考核,对各违规预拌混凝土企业共记2755分,但截止6月30日全省仍有24家企业(详见附件5)2017年上半年未被考核,企业所属监管部门已被省质安总站按监督机构量化考核要求予以记分。

  四、地基基础评价情况

  《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闽建建〔2015〕41号)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基桩静载检测数量大于5根(含5根)的工程项目,评价实施单位应至少抽查1根正在试验的基桩静载检测情况。2017年上半年,共有744个工程项目基桩静载检测根数超过5根,但全省仅评价175根,共有13个评价实施单位(详见附件6)未开展评价工作。

  五、处理决定

  (一)对检测失误造成检测结论错误或无法确定生产厂家的3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1)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二)对3家(详见附件2)检测失误造成检测结论错误、3家(详见附件3)预拌混凝土生产预警比例排名在全省前3名、2家(详见附件4)胶凝材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达10%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记不良信用。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核查检测报告上传情况。各地要督促检测机构和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检测报告”核查已审核的检测报告及其数据的上传情况,特别是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上传(不合格报告已上传至检测管理系统的,可不再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检测报告上传异常的应及时联系检测业务系统开发企业。对系统接收到的不合格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应实时督促整改落实。

  (二)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动态考核。动态考核记分是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务必按照《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开展抽查抽测和动态考核。

  (三)开展地基基础检测信用评价。《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闽建建〔2015〕41号)已实施将近一年,各地务必按照评价办法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全省各地均衡实施。对评价时未发现有扣分项的检测机构,评价单位也要发出0分记分告知单。

  附件:1.检测失误造成检测结论错误或无法确定生产厂家的检测机构

     2.检测失误造成检测结论错误预拌混凝土企业

     3.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预警比例排名在全省前3名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4.胶凝材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达10%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5.2017年上半年均未被考核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6.未对本辖区基桩静载检测数量大于5根(含5根的工程项目实施评价的评价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