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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日期:2017/9/11 来源: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人气:2

泉建建〔2017119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根据省住建厅的工作部署,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一体化服务行为,加强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有效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对象

  在全市受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三、整治时间

2017101日至2018930日。

四、整治内容

  (一)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是否满足一体化名录基本条件,是否为在建项目提供一体化服务,是否建立并落实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维修保养基地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建立设备“一机一档”;企业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是否在岗履职。

  (二)设备现场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安拆、附着、顶升作业设备自检检验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情况,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定现场执行情况,设备实体安全及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三)防止达到报废年限的标准节用于在用建筑起重机械。从101日起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建机一体化企业均应在标准节规定位置用钢印打上出厂日期(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否则监督机构不予以安装告知确认。

  五、整治措施

  (一)201712月底前,市住建局授权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对工商注册地在泉州地区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省住建厅,由其予以清出一体化企业名录。整治期间,市住建局暂停受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

  (二)各级住建部门和市质安站(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

  1.未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未与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的,认定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4.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三)监管部门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3点由动态监管系统自动统计,4-6点由属地监管部门上报市住建局,表格详见附表2),由省厅将其纳入黑名单,同时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采取暂停在全市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机一体化业务半年、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被监管部门检查到的建筑起重机械当季按台平均违规记分达10分及以上的;

  2.被监管部门检查到的建筑起重机械当季按台平均违规记分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全省前3位的;

  3.建筑起重机械一年内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5台次及以上的。

  4.被监管部门检查到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未在标准节规定位置用钢印标注出厂日期达20台次以上的;

  5.一年内被监管部门检查到有10台次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的;

  6.企业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一年内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履职不到位10人次及以上的;

  六、工作要求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要立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有关自查自纠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二)监管部门应结合季度双随机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每个受监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抽查一次。市质安站应结合层级指导,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在我市的建机一体化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每个企业随机检查3个工程项目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市住建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三)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该记分的要严格予以记分,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提请省厅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对自查整改不认真、检查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查处。

  专项整治期间,监管部门负责统计本辖区查处的建机一体化企业问题(详见附件),于每季度3日前报送市质安站汇总(联系人:庄培泉,联系电话:22190580,邮箱:395040129@qq.com),由其上报省质安总站。

  附件:1.标准节上出厂日期的规定位置

     2.建机一体化企业存在问题汇总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95

 

 

附件1

标准节上出厂日期的规定位置

钢印出厂日期应在标准节四根横腹杆中间位置上分别标注,格式如20170809


 

附件2http://www.qzfdc.gov.cn/8AD1A7DF510C7E06E5C81303487880A3/2017-09-07/6666812D25A1A9C3349D57C7689AB49B.htm

备注:此表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质安站负责统计,于每季度3日前将上一季度查处情况报送市质安站汇总(联系人:庄培泉,联系电话:22190580,邮箱:395040129@qq.com),首次填报时间为20179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