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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日期:2017/8/1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住建部2015年修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4号)第17条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内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中: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参加资质年检。

  二、年检办法

  (一)按照属地化和“谁审批资质、谁负责检查”的原则,由企业通过《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中: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分为红色、黄色、绿色,实行差异化检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红色监管企业:

  (1)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受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查明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中列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9种违法违规行为。

  (4)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

  (5)连续两年被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检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1)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

  (2)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及时、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者被多次反复投诉。

  (3)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两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

  3.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企业,列为绿色监管企业。

  (三)在资质年检过程中,资质年检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整改的,资质年检予以通过;逾期未整改的,资质年检不予通过。对列为红色、黄色监管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强检查频次;对于列为绿色监管的企业,予以简化资质年检手续。未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需由企业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补检。

  三、工作要求

  (一)资质年检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申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审查,并做出资质年检结论。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资质年检结论。

  (二)资质年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批后监管的重要方式,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资质年检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并公布资质年检结果。

  (三)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资质年检部门应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的资质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填写《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fjjsliubo@163.com)。

  附件: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