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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的通知

日期:2017/8/1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3

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9号)、《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12号),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使用评价系统的要求

  (一)从9月1日起,各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均应登录评价系统(系统的登录入口地址: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暂行办法,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二)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登录系统方式采用CA锁登录,CA锁申领与使用参照评价系统登录首页的数字证书使用指南。

  (三)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登录系统后需认真填写机构、人员、经纪(估价)项目的基本信息。对省厅已导入的部分机构基本信息,相关机构需认真核对,如发现基本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及时补充修改。

  (四)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与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应及时在系统中申报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

  (五)属处罚类或者客户评价信息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未如实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用评价系统的要求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应督促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及时做好系统信息填写与申报工作。

  (二)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收到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报送的奖励信息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并要求说明原因。

  (三)评价实施单位在收到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报送的处罚类或客户评价信息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录入。

  (四)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采用信息锁登录评价系统进行评价的相关业务操作。为保障评价系统安全运行,省厅向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各配发两把评价系统信息锁。请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2名使用评价系统的工作人员,并填报《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主管部门信息锁领取表》(附件1)。

  (五)请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格式,收集汇总本地区(含所辖县、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上报省厅后统一导入评价系统。

  (六)请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将信息锁领取表传真到省厅房管处:0591-87616103,同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Excel文档及信息锁领取表电子版报送邮箱:fgc87527056@163.com。

  三、其他事项

  (一)评价系统运行过程中,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使用人如有变更的,请及时联系省厅房管处。

  (二)评价系统操作手册可以在评价系统首页下载使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评价业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管处,省房协估价与经纪委员会

  电话:0591-87613929,0591-87602893

  2.技术支持

  省建设信息中心,福州特力惠电子有限公司

  电话:0591-87520952,0591-87500891

  附件:1.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主管部门信息锁领取表

     2.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