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5/3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人气: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17]2 号),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做好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资金补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达不到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机构建筑或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公共建筑;
2、经节能诊断用能设备设施有节能改造潜力的其它建筑。
(二)申报时间:每年5月12日前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改造前1-3年能源消费账单;
3.用能设备设施清单;
4.建筑竣工图纸;
5.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1、市直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其初审后汇总报送泉州市住建局;各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其初审汇总后报送泉州市住建局。
2、泉州市住建局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二、示范项目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市直示范项目:根据泉政办[2016]199号文件,具体补助标准为:对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的其他公共建筑,给予15元/平方米补助,市级补助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中按排,对超过泉政办[2016]199号所确定改造任务数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实际改造面积多完成多补助。
各地示范项目:各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具体补助标准。
(二)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向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
1、福建省泉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
2、节能诊断报告;
3、预测评报告;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改造方案;
5、节能改造项目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工程预算书。
(三)资金补助程序
1、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住建局进行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向社会发文公布,并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
2、补助资金分二次拨付,项目下达时拨付首次补助资金;通过竣工验收和节能量核定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首次拨付比例为申报补助资金的60%。
3、补助资金拨付由项目属地财政局会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首次补助资金下达给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拨付给用能单位。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和节能量核定后,项目用能单位应在30日内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节能量核定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经审核合格后,项目属地财政局会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三、示范项目监督管理
1、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并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2、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四、其他
1、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示范项目申报及资金落实工作,并根据项目申报的情况,于5月20日前将本年度改造项目清单(详附件3)报送市住建局汇总。
2、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除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外,请遵照闽建科[2017]2号(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行业管理”中“建筑科技”下载)有关要求执行。
联系人:泉州市住建局 余咏红 22178971
附件:1、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表
2、福建省泉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 助资金申请书
3、_______年度泉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