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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4/2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我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方主体扬尘防治责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闽建建〔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维护时,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在进行路沿石、石材、地砖等构件切割时,应采用专用切割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路面破除、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降噪等措施。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对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及责任主体,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列入黑名单的坚决列入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