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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1/19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作者: 人气:3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投诉请求,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15〕433号)和省信访联席会议《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信联办〔2015〕3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应当符合三个标准:一是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该具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结合实际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梳理工作

  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附后),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制定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的清单或工作细则。

  三、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开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劝导,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