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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4-26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建建〔202030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大气污染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泉环委办〔20201号),分类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检查组到我市开展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发现并指出建筑工地等环节扬尘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推进宜居城市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确保2020年蓝天保卫战完美收官,市住建局制定《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22

  附件:

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对口抓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房建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整治长效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赢打好我市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机构

为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市住建局决定成立由市局钟文成局长任组长,蔡海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的“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3个检查小组,分责任片区挂钩指导、督促各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具体如下:

第一小组:检查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台商区、开发区

    长:叶向荣

副 组 长:刘绍斌

第二小组:检查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石狮市、市直

    长:林峰毅

副 组 长:林志峰

第三小组:检查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长:王慧芳

副 组 长:吴端炬

三、整治内容

(一)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部门要对以上内容认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已列入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该项费用合理使用,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制定并落实爆破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各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管工程项目由市监督机构负责。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扬尘整治工作。

(二)房建工程扬尘防治重点

1.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当符合《关于印发在建工程文明施工XIN行动拓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建建〔201965号)要求。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砼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3.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定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土方工程(爆破工程)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围的栏杆上,每隔1.5米设置一个小型喷头,对土方(爆破)施工区域进行喷淋或施放水炮进行压尘。遇有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从事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作业。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一律种植草坪。

5.建筑工地脚手架外侧搭设的密目式安全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地脚手架、各种防护架及安全网上的建筑尘土、垃圾、废弃物应当每季度清洗、整理一次,保持整洁。拆除安全网前应当先行淋湿,再行拆除,防止刮风扬尘和工作扬尘。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6.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装卸建筑垃圾、清扫施工现场时(特别是路面及场地)应当先洒水压尘,然后再进行装卸、清扫作业,避免引起扬尘污染空气。

7.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及其它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搭设操作防护棚和采取除、吸尘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除防护棚进出口外,其它各个立面应当用密目网或者其它材料封闭。

8.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三)市政道路工程扬尘防治重点

1.市政道路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3.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同时要将扬尘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个施工项目。

(二)集中整治阶段(51日至6月底)。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扬尘整治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县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市住建局在分片督导的同时,还将联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开展文明施工考评。各地、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月报表》(详见附件)报送市住建局质安科(联系人:刘绍斌,电子邮箱:qzjsj22178972@163.com)。

(三)工作总结阶段(71日至75日)。对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扬尘整治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市住建局。要针对存在问题,制订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扬尘整治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市住建局将结合半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对各地、各单位的扬尘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督促工程参建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要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范建设工地围栏、围挡、出入口、施工道路防尘和覆盖措施;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整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施工扬尘行为,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渣土运输、爆破施工等专业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扬尘防治监管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动态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因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查处。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表彰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引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树立扬尘防治“人人都是责任人”的意识,规范现场施工行为,减少或消除施工扬尘污染现象,大力营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整治光荣、污染可耻”的舆论氛围。

 

附件: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月报表


附件:

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月报表

区域

项目名称及类型

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人

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人

形象进度

存在主要问题

处理情况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1.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应作为扬尘重点监管对象,请将项目名称用黑体字标示。

     2.项目类型填写:房建工程、市政工程等。

     3.项目扬尘防治责任人应填项目经理、总监。

4.处理情况应填督促整改、停工整改、经济处罚数额等。

5.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该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

友情链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中国建筑业协会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  泉州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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