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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5-02-07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站  作者: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41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制订的《泉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贸委 市城乡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29)精神,深入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生态文明城市、宜居城市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比重。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建筑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2015年末,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

(二)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十二五期间,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面积500万平方米。

(三)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万平方米

(四)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政策激励机制。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执行、技术进步推动、绿色产业支撑、项目认证评估、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全面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促使广大群众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引导各参建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

二、任务分解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公共交通、生态环保、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城乡建设相关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规划要求,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发改委、经贸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人防办)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在全市辖区内,从2014年起,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项目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增投资金由市物价局核定,市造价站负责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市发改、经贸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审图、施工和运行的监管及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要建立绿色建筑专篇制度,在现有建筑节能专篇基础上,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应载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指标和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物价局)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指导。大力推广围护结构隔热、节能灯、雨水收集等农房节能节水技术;逐步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设一批绿色美丽村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经贸委、农办)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严把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专项验收制度,竣工验收阶段要100%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城乡规划局)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组织符合《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支持对象和条件的项目争取国家及省级奖励资金。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

2.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立面综合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教育局、地震局,市委宣传部)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各级发改、规划、建设、财政、教育和卫生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泉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泉政办〔2012247号)具体内容要求,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落实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同时确保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落实到位。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到2015年末,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泉州市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器具,中心市区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国资委、统计局、审计局)

  (五)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和政策制定

  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绿色建筑技术水平。市发改、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制定鼓励政策,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冷却塔、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市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建设各方积极推进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应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0%。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继续加大我市墙改力度,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烧结制品;市质监、工商、建设、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做好建筑节能产品和材料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经贸委、工商局)

(七)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未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不得随意拆除。(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推广住宅全装修。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的菜单式装修、个性化装修与建筑产业化有机衔接。从2014年起,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逐步推行一次性装修到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2.推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编制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布点专项规划。市市政公用事业、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鼓励引导企业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砌块、地砖等建材产品。对符合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对象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旅游局、环保局、物价局、农办、教育局、卫生局、统计局、国资委、人防办等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作为绿色建筑行动成员单位,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的各项政策、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目标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二)加大政策激励

充分利用新型墙材基金、扶散资金支持绿色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主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取得星级运行标识的民用建筑(从2014年起有强制性要求的项目除外),项目属地财政根据各自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补助;金融机构应对绿色建筑建设和消费在授信管理、额度、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鼓励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率先采用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项目的咨询服务、设计费可上浮收费,上浮幅度为:一星级8%、二星级10%,三星级15%,增加的咨询服务、设计费在项目获得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后支付;环境检测费用和投资增量成本按实纳入项目建安成本。在鲁班奖闽江杯刺桐杯优秀勘察设计奖 等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绿色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绿色建筑行动各成员单位)

(三)贯彻执行标准体系

  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省住建厅修订完善各类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等地方标准,逐步促进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的建设;配合省住建厅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配合省住建厅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贯彻执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四)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规划中,各地政府要结合土地出让,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按照各自职能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或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各项性能指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强相关能力建设

市经贸委、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发挥海西经济区龙头城市的优势,加强与省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其先进的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经贸委、教育局)

(六)以示范项目为带动,以点带面着力推动

各相关县(市、区)要将省政府确定的百项重点示范项目中所列涉及的项目作为工作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强化服务,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各级住建、规划、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继续围绕绿色住宅小区、绿色保障性住房、绿色大型公共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路灯节能改造、村镇太阳能应用和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组织保障强的地方和单位,继续确定一批可学、可用、可推广的项目进行示范,以点带面,着力推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各地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等行为。将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责任单位:绿色建筑行动各成员单位)

  (八)加强宣传引导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绿色、节能、环保产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住建局、环保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建设、发改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要根据省、市文件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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